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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石创新党政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13-08-08              

   为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湖北省黄石市编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市机构编制管理相关政策,结合工作实际,以“五制”为切入点,创新管理体制机制,使工勤人员管理步入规范化轨道。 

   一是实行聘用合同制。用人单位在有空余工勤编制的前提下,向市编办提交聘用工勤人员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向用人单位开具准办通知。用人单位凭准办编制通知到财政部门申请拨款。二是坚持人事派遣制。聘用的工勤人员统一由用人单位与政府所属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员派遣协议,由派遣机构向用人单位派遣所需聘用人员。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原则上协议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三是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凡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工勤人员的单位,由市财政局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和实际聘用人员数量核定经费基数,纳入部门预算。聘用工勤人员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派遣机构、聘用人员三方协商合同约定,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各部门要根据所聘人员的聘用年限、现实表现和技术等级,逐步建立和完善激励增长机制,确保工勤人员队伍的稳定。四是推行人员优胜劣汰机制。合同期满的,由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对工勤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与派遣机构续签聘用协议。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派遣机构依法进行解聘。五是强化社会保障机制。派遣机构必须为聘用工勤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再由劳务派遣机构代发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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