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其中最重要的任务之一。经过20多年的探索,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取得显著成效,逐步实现“四大转变”:即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由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转变,由封闭政府向透明政府转变,由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但是,由于体制转轨的复杂性和改革的渐进性,政府职能转变的任务仍然繁重。一方面,政府仍管了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许可事项仍然较多,存在宏观管理“微观化”、“以批代管”、“以罚代管”等问题。另一方面,有些该由政府管的事却没有管到位,特别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仍然薄弱。政府职能转变缓慢,制约着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
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牵涉面广,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紧紧抓住关键环节,统筹规划、协调推进。
优化政府职能结构。优化合理的政府职能结构是国家行政权力顺畅、高效运行的重要条件和基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需要合理和优化政府部门职能,明确部门责任,确保权责一致,切实有效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在优化政府结构过程中,必须做到“三化”:一是机构设置公益化,二是部门设置集约化,三是层级设置扁平化。
完善政府职能体系。健全和完善政府职能体系是解决政府职能缺位、越位、错位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内容。健全政府职能体系,关键要在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上下功夫,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调整和规范政府管理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要坚持用公共权力谋求公共利益,确保政府着力为全体人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坚持用公共财政办理公事,树立公共财政意识,建立公共财政体系,搭建公共财政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用行政公正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公民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坚持用公共道德维护公益,通过法律规范、制度约束、舆论导向等多种途径,伸张正义、惩恶扬善、奖勤罚懒,建设积极健康向上的公共道德环境。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职责关系。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根据责任与权力相统一、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依法规范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经济社会管理的职能和权限,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和分工,形成合理的政府层级体系。完善垂直管理体制,包括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在确保中央统一领导、政令畅通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地方政府的管理责任,防止出现“上面管到看不到、下面看到管不到”的现象。加强和优化基层行政资源,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继续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全面梳理各级政府管理的事务,坚决把那些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项转移出去,还权于民、还权于市场、分权于社会。要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行政审批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政府只审批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及限制类项目。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必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透明度。同时,要高度重视加快培育、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民间组织,增强政府职能退出后的社会接管能力。
确立科学办事的方法。确立科学的办事方法是提高行政绩效的前提。应遵循“五大原则”:一是科学化原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二是民主化原则,坚持发扬民主,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或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协商和协调;三是法治化原则,流程要依法设定、依法推行,既健全机制、依法办事,又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四是开放化原则,流程设计不能固化、僵化,需要开放设计、适时修正、持续适应;五是简便化原则,流程应清晰明了、便捷实用,便于推广和普及。
不断改善并提高乡村治理的结构和绩效。改革开放以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推进相伴,我国乡村治理不断地试验和创新,各种形式的村庄民主、一事一议、公推直选进行得如火如荼。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还必须在加强监管、因势利导,使选举竞争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制度框架内良性运作,不断改善乡村治理的结构并提高其治理绩效。 (温宪元)